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宪法学”相关记录585条 . 查询时间(2.11 秒)
除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外,我国法律法规对采集和使用公民的民族信息未做任何具体限制。在各种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表格中,民族信息往往都是必填项。实事求是地重新评估现有民族识别和民族信息采集体制的利与弊,是改革现行民族关系法制体系的基础。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行为,在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多民族国家是受法律不同程度限制的,其中有的国家完全禁止采集公民的民族信息。采集公民民族信息的主要用途是根据民族对公民进行分类并差...
自俄罗斯1996年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以来,俄罗斯公民起诉俄罗斯联邦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一方面,俄罗斯当局按照公约规定努力执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对俄罗斯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执行乃至整个人权公约在俄罗斯的适用置疑不断,对一些敏感案件更是指责其具有政治倾向性,对俄罗斯适用不同标准等。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俄罗斯向尤科斯石油公司股东赔偿巨款之后,俄罗斯当局终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修...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设置了中央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这一方面是基于五权宪法的“国父遗教”,另一方面也源于中国传统科举取士的文化。考试院的职权范围并不限于狭义的考试(考选)权,还有人事(铨叙)权。在考试院体制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政治现实的变化,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的拟定,考试院的组织与职权也屡有变更。1946年宪法与1947年《考试院组织法》所最后确立的考试院体制,不尽符合孙中山的理念,也有别于传统...
在对我国宪法序言的解释中,存在两种有缺陷的解释趋向。一种是把序言中的历史叙事抽象化为哲学时间,从而把宪法的正当性直接奠定在真理之中。这种趋向忽视了我国宪法历史叙事具体的、历史的特点,即序言中的历史时间总是被具体化了的历史时间段落。具体化的历史时间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性得以展开的方式,因此第一种趋向也就忽视了宪法正当性固有的政治品格。另一种解释趋向是强调序言的政治品性,强调其中宣告的人民主权具有特殊...
美国独立革命超越了普通法传统,提出了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但并非基于依法行政的需要,而是防止政治腐败。立法对于行政组织的设置享有细密的规范权力,排除了组织法事项的“行政保留”,但是宪法确立的总统领导责任构成了对国会宽泛的组织设置权限的制约。法院在裁判中不只维护了宪法的分权原则,案例法也成为美国行政组织法的重要渊源。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研究同样需要某种宪政视野和思路。
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
当下的宪法审查发生学较为偏颇,仅以司法审查制为素材,因此无力批判政治性宪法审查及其误区。巴黎高等法院1392年至1788年的注册和谏诤制度是世界宪法史上最典型的政治性宪法审查。巴黎高等法院审查的兴起,源于其辅助王权并增强君主制的正当性,其衰亡则由于审查所固有的政治性导致政治竞争从而僭越主权。政治性审查所造成的对法官统治的担忧,使得宪法审查在将近两百年的时间里一直遭到抵制。并非强大的主权观念消解宪法...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项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被充分具体化。对于该原则应有之态度是充分运用各项法律技术,尽量揭示并充实其法律内涵。站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之下,控审职能之间的区分应从形式走向实质。控审之间的良性制约关系应依托控诉、法定、调查、直接、法律保留等诸原则,以及起诉审查、强制起诉、司法审查、事后审查之上诉审等程序予以贯彻。相互配合应主要体现在与干预公民基本权无关...
在规范层面,谈宪法宣誓就是谈宪法忠诚。国家是一个建立在忠诚的道德原则基础上的存在实体,只有在存在的意义上才能真正理解国家的本质,也才能理解政治忠诚的意义。不同的国家形态,其政治忠诚的模式不同,现代立宪国家的政治忠诚集中体现为宪法忠诚。除非宪法成为国家的公民宗教,否则共和国就不具有最有力的精神纽带。宪法宣誓被普遍用于保证宪法忠诚,因为宣誓是一种神圣的言语行为,其神秘的力量和功效蕴藏在誓言的结构之中。...
改革开放40年与宪法发展的良性互动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实践说明,宪法对改革开放发挥了引导、规范与保障的作用,而这种作用需要宪法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在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不同阶段,面对改革实践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宪法学以问题为导向,在正当性与合法性、规范与事实的冲突中坚守学术的专业精神,积极履行学术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改革开放起步的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宪法学面向改革开放的实践,创新基本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对权力“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从“一律”到“原则”的改变,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原则开放了新的解释可能性,邓小平、彭真等“宪法工程师”将权力配置的实质标准确定为“权力行使的正确性”。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要求将各种国家任务的相应职权配置给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具有功能优势的机关,而不再僵化地拘泥...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有论述的重要政治经济概念,也是不应忽视的宪法概念。制宪时,中国未效仿苏联等国规定按劳分配内容,这是从实际出发、自主作出的决定。而“按劳分配”在成为通行中译后,历经曲折于1975年实现入宪。在七八宪法继续规定“按劳分配”以及在此前后展开按劳分配大讨论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完善了相关规定。但随着按劳分配作为分配制度主体的地位在现实中相对下降以及1993年并未启动宪法解释,该规...
对我国宪法和国家安全法律进行系统分析可以发现,个人与组织的国家安全法律义务在性质上属于消极性、防御性义务,即当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时,应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二战之后的特殊国际格局则使澳大利亚的情报活动与情报法律带有明显的攻击性特点。而澳大利亚宪法的特殊性又使其情报配合法律义务既包括消极性、防御性义务,也包括积极性、攻击性义务。因此,澳大利亚对于我国国家安全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存在着自身的因...
学说史角度梳理法兰克福“规范秩序”学派的理论背景与学术谱系,可以得到“规范秩序”研究可能借镜中国法学发展的几点启示,并借此强调中国法学理论应直面全球化的世界进程,提供一种规范秩序的法律构造理论。随着有限政府、人权保护和殖民地独立等浪潮先后兴起,策源于法兰克福的规范秩序学派通过重构对复杂系统理论、社会批判理论和欧洲法律史的研究,提出了一套兼顾特殊与普遍、描述与规范、历史与现实的学术议程。揭示规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