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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常用手段有假冒好友、网络钓鱼、网银升级诈骗等,主要特点有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等。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
保险诈骗罪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疑似身份犯);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此等等。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日本,“特殊诈骗”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年轻人被犯罪团伙雇来扮演“跑腿马仔”“取钱人”等角色。有学者指出,对他们的判决往往更严厉。然而,在最近的法庭案件中,法院对此类人的判决给予了一定缓刑。本文根据统计数据,介绍了日本特殊诈骗的动向,并研究判断缓刑与否所考量的事项以及考量的方向性。犯罪未遂这一事实对评估有重大影响,即使其他因素不利,也可能导致缓刑。一般情况下,受害者金钱损失不大且损害赔...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也日趋产业化、智能化和多样化。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多种类型的诈骗活动,借助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快捷性、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导致证据收集难、固定难、被害人确定难,进而造成定性层面,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服务领域的欺骗行为,究竟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从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程度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有效界分。
犯罪行为发生于时空之中,时空要素广泛存在于我国刑法体系里。在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压力下,司法解释将时空要素作为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这是对刑法传统定量体系的一次突破。时空标准的直接诱因是为应对信息化背景下诈骗犯罪数额入罪标准的虚置化,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秩序偏好和功利优先的政策导向,也是客观情势和公共政策共同推动的产物。但时空标准存在以间接事实推定稀释实体公正、实质替换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改变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诈骗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但对该要素的独立存在价值及其与财产损失的关系缺乏深入研究。在有的案件中,处分财产与取得财产并不同步;行为人取得财产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判断逻辑不同,取得财产的判断更侧重于事实层面,财产损失的确定则考虑交换价值的折算和抵消,这些都决定了取得财产在诈骗罪构造中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重视取得财产要素,对诈骗罪既遂就应当主张控制说(取...
诈骗罪场合的被害人同意即针对财产转移的处分意思,不是单纯的瑕疵同意而是无效同意。如此理解,能在关于被害人同意的一般理论中获得说明,与将本罪理解为关系犯罪的见解并不冲突,且能在“诈骗罪的盗窃罪化”这一现象中获得印证。否定一般场合被害人的情报搜集责任、弱化诈骗罪的关系犯罪属性,是在考察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责任侧面与要保护侧面关系时,一种动态平衡观之下务实的政策选择。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无效,意味着承认诈...
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